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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宝协发布2021年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9 | 浏览次数:861

维护行业公平正义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在今年“3·15”纪念大会前期,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对2021年度全省珠宝首饰企业被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从500余件案件中筛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于今天对外发布。

      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本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涉及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销售不合格商品、违反物价计量管理规定,发布违法格式条款等多个行业自律热点,浙江省宝协希望以此敦促行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广大消费者认清消费陷阱,提高维权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观。

网络直播虚假宣传

案例分析1:

处罚对象:诸暨市某珠宝商行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某平台注册“某珍珠”网店,用直播的方式从事珍珠及珍珠饰品销售。当事人从广东省北海市某珍珠店购进经过染色处理的产地为广东省雷州半岛的海水珍珠,并加工成“海水皇后金太阳花耳钉”,于2020年8月在直播间进行销售。为追求销量,在直播销售产品介绍时,直播人员发布产品珍珠产地为日本、珍珠颜色为未经染色处理的天然色等虚假信息。到2020年10月至,当事人销售“海水皇后金太阳花耳钉”一对,销售价为66元/对,共计违法经营额66元。另查明,2020年8月,某检验检测鉴定中心对上述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其中,“海水皇后金太阳花耳钉”因珠宝玉石名称、贵金属材料及纯度、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公主款浓金戒指”因珠宝玉石名称、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均被判定为“产品质量A类不合格”。


案例分析2:

处罚对象:诸暨市某珠宝商行

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诸暨某珠宝商行在某平台手机APP上用“某珍珠”的账号进行网络直播销售珍珠蚌、珍珠等产品。2020年12月开始,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提升直播间活跃度,组织虚假交易,于2020年12月中旬被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完成虚假交易订单1100笔,经营额共计121187.2元,实际成交订单167笔,经营额共计50226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例分析1:

处罚对象:瑞安市某珠宝店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商品、罚款5718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明知系侵犯“cartier”、“”(注册号:768790)“BV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回收标注“cartier”标识戒指、标注“ ”(注册号:768790) 标识吊坠、标注“BVLGARI”标识的戒指、吊坠、项链用于销售。


案例分析2:

处罚对象:温岭市某珠宝店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商品、罚款77058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在深圳某珠宝批发市场购入印有“BVLGARI”字样商标的项链5条、戒指1个,印有“VCA”字样商标的耳钉2对,于2021年4月10日在店内以5800元的价格售出印有“BVLGARI”字样商标的“AU750钻石项链”。经认定,上述商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案例分析3:

处罚对象:玉环某珠宝行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商品;罚款30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注有“H”、“Cartier”、“HERMES”字样标识的项链、吊坠、耳钉、手镯、戒指等金属首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案例分析:

处罚对象:舟山市某珠宝行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获得商标持有人深圳市某品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6年在浙江省舟山市某地注册登记字号名称为某品牌的珠宝行,从事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珍珠饰品、工艺品零售经营活动,并在店门的招牌、店内的灯箱广告、货架柜台多处使用某品牌字样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至案发,当事人以字号名称名义并在店内突出使用某品牌,从事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珍珠饰品、工艺品零售经营。

违法销售不合格商品

案例分析:

处罚对象:绍兴市某珠宝商行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商品、罚款5919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18K金合成立方氧化锆项链”“饰品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足金合成紫晶石耳饰”珠宝玉石名称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足金合成紫晶石戒指”珠宝玉石名称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珠宝玉石名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为3946元。

发布违法合同格式条款

案例分析:

处罚对象:余姚市某珠宝店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09月开始,在位于余姚市某超市出口处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同时进行抽奖销售,抽奖宣传广告有2种,均标注“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珠宝店所有”,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违反计量管理规定

案例分析:

处罚对象:临海市某珠宝商行

处罚内容:罚款5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8年起,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一台新光电子株式会社生产的电子秤进行黄金销售称重并以重量进行价格结算。上述电子秤正面标注有“SHINKPO”、 “MAX:1200g”、“d=0.01g”、侧面标注有“型名(MODEL) GS1202”“目量(MAX/d)1200g/0.01g”、 “MADE IN JAPAN”等字样,没有中文标签。上述电子秤用于黄金销售称重结算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至2021年1月28日查获时,当事人未取得上述电子秤的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标志,也未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上述电子秤的检定。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分析

处罚对象:温岭市某珠宝店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

违法事实:2021年2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金器销售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柜内金器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违法发送广告

案例分析:

处罚对象:诸暨市某珠宝店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诸暨市某珠宝店未经车主同意,于2021年9月,通过将广告单塞在汽车门把手的方式,向车主发送广告。上述广告单上有“计价黄/铂金首饰每克立减40元”字样等内容。截止2021年9月30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向车主发送广告单5000份。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处罚对象:海宁市某珠宝行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店入口大门上粘贴有“某品牌 海宁总店”字样广告用语。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与某品牌签订专卖店销售任务协议,具备经营销售某品牌商品资格的加盟商,其实际所经营销售仅为注册地址一家门店。当事人使用“某品牌 海宁总店”字样广告,无法提供广告依据,违反广告法。


违法出具鉴定证书

案例分析:

处罚对象:某珠宝鉴定中心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违法事实成立,共出具珠宝玉石鉴定证书2076份,涉及检测服务费用共计180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