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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老板收赃获利300元 获刑5个月罚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22-09-17 | 浏览次数:524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日讯 不问出处来源,低价收购黄金首饰,上杭一金店老板自以为贪到了“小便宜”,不料却栽了个“大跟头”。近日,上杭法院审结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饶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19年7月起,饶某在上杭县城经营一家珠宝店。2021年6月至10月间,赖某(已判刑)将盗窃得来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等物品30余克卖给被告人饶某,饶某在未要求赖某提供身份证明、发票等原始单据情况下,以低于其他金店的价格先后多次收购了赖某所盗窃的金饰,收购金饰价值合计达1.3万余元,并通过转卖他人获利300元。

审理中被告人饶某辩解认为,其收购赖某的黄金首饰时不知道他是偷来的,是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长期从事金银首饰回收业务,具备一定的行业交易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应当熟知有关行业规定和惯例做法,对于短期内一人多次售卖各种金银首饰的情形更应当审查其来源,但被告人饶某却放任不管,不履行金银首饰回收的相关手续多次从赖某处回收金银首饰,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饶某主观上应当知道回收的金银首饰是犯罪所得。因此认定被告人饶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供述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在收购物品时,要查明物品凭证,问清物品来源,拒收来路不明的物品,切莫花钱买“罪”。普通群众在生活中也要擦亮眼睛,对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贪图小利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别待犯罪成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