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01 | 浏览次数:1246
第一条 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协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协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秘书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秘书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协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协会公章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由协会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私自将协会印章带出协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附件1),并经秘书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离协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协会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类一律加盖协会公章,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盖章;
2、合同类及其他类文件加盖协会公章和法人代表私人章,由秘书长审核盖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印章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后,填写用章登记表(附件2),由印章管理人盖章。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绝盖印。
2、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协会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交由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协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申请表》及《用章登记表》保存好,每年年底交秘书处汇总存档。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2019年1月1日
附件1
印章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经办人:
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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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章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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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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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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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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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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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使用印章超过预算时间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日期 | 签章文件 | 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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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用章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