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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买卖犯法!无锡一店主被罚!

发布时间:2023-02-25 | 浏览次数:1187

来源: 江南晚报

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分局办结了一起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涉案的小首饰竟然是由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成。

2021年底的一天,消费者小西(化名)在城区一家首饰店闲逛时,相中了一款红色宝石戒指,很是喜欢,便以1000余元的价格买下,回到家后才知道,戒托上的红色宝石可能是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担心因此触犯法律,小西赶紧带着戒指到通江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随即赶至现场侦查。

经查,这家店由“90后”女子阿丽(化名)经营,主营珠宝首饰、工艺品销售。经现场检查,店内未售出的8枚戒指或吊坠上有与小西所购戒指上类似的红色宝石。

对于这些首饰的来源,阿丽称,2019年,她到外地进货时看到这类首饰比较漂亮,便进购了11件带回店内销售,直至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已售出3件。

鉴定结果: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该店待售及已售出的11件红珊瑚制品均属于珊瑚纲软珊瑚目红珊瑚科物种的制品,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红珊瑚科所有种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评估结算,涉案的上述11件红珊瑚制品总值5125元。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去年年底,该案被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在接受调查时,阿丽懊悔不已。她称,因为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在进货时,只图款式好看,没想到会因此违法。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涉案金额等,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无论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涉嫌违法,相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主动了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选购正规合法的商品,切勿因猎奇而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