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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施得珠宝店被罚款206000元

发布时间:2023-08-13 | 浏览次数:170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施得珠宝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26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施得珠宝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MABWA5X20U工商注册号11010860454315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涂**违法行为类型《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违法事实1.有奖销售活动的地点、时间和次数。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利用春节和三八妇女节的两个节日时段,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五层1号奥特莱斯商场珠宝销售柜台处,通过商场收银台向商场购物结账的消费者赠送“赠品领取券”(在该券的背面有“可刮开涂层”)的形式,将商场客流吸引到当事人经营柜台,采取刮开涂层显现不同识别字样的方式,组织开展了两次有奖销售活动。其中,第一次活动时间从2023年1月15日至2月15日,第二次活动时间从2023年3月1日至3月15日。 2.有奖销售的奖券情况。消费者凭“赠品领取券”可在当事人经营柜台领取小礼品(头绳或小包纸巾),在该“赠品领取券”背面的“可刮开涂层”内包含两种识别字样,分别是“1000减900优惠券”和“谢谢惠顾”,且两种情况出现具有不确定性。其中,“满1000减900优惠券”相当于在当事人门店购买珠宝、玉器等商品享受打一折优惠,“谢谢惠顾”则不享受上述优惠,但可议价。 3.有奖销售的奖项设置与《活动说明》公示内容不相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放置有四张不同《活动说明》(采用A4纸塑封),分别对应四类不同的有奖销售活动细则,但当事人仅组织了其中的一类有奖销售活动,且在该类有奖销售的《活动说明》中详细描述“可刮开涂层”内包含四种识别字样,分别是:“满1000减900优惠券”、“满1000减800优惠券”、“满1000减700优惠券”和“谢谢惠顾”。存在实际有奖销售的奖项设置与《活动说明》中公示的活动细则不相符的情形,涉嫌虚构奖项。 4.虚构中奖概率。当事人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共印制了上述“赠品领取券”6万张,其中“谢谢惠顾”5.5万张,“满1000减900优惠券”0.5万张,中奖概率为8.33%。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的32431张“赠品领取券”,其中“满1000减900优惠券”6271张,“谢谢惠顾”26160张,中奖概率为19.34%。该有奖销售活动对应的《活动说明》描述的中奖概率为“每一万张为一组,谢谢惠顾8000张,满1000减900优惠券500张,满1000减800优惠券500张,满1000减700优惠券1000张”,经核算“满1000减900优惠券”的中奖概率为5%。当事人在活动期间,每日在商场两个收银台处各投放100张“赠品领取券”,其中每100张中“谢谢惠顾”90张,“满1000减900优惠券”10张,中奖概率为10%。上述4个中奖概率存在4个不同的数值,且差异较大。当事人在实际组织有奖销售过程中未按照《活动说明》中公示的中奖概率进行抽奖,涉嫌虚构中奖概率的违法行为。 5.销售金额。截至检查当日(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经营时间2个多月,累计销售金额为65648元。当事人无法确认上述销售金额哪些是通过抽奖活动所完成销售交易的,因此涉案销售金额无法认定。 6.未建立档案和未公示兑奖情况。当事人开展上述两次有奖销售活动中,未建立档案记录活动期间的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在现场未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进行公示。 7.当事人投放的“赠品领取券”活动规则中包含有“本活动解释权归本专柜所有”的文字描述。处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6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8-0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6-08-03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