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浙江宝协”,英文名称“Gemmolog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缩写为“GAZ”。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地方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广大珠宝玉石首饰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促进和进一步发展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团结一切从事珠宝玉石勘查、开采、加工、商贸、教育、技术和信息服务及首饰的加工、商贸、教育、技术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省内外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服务;
(二)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业的“探、采、工、贸”(即资源勘查、矿山开采、珠宝玉石首饰制品加工、内外商贸)联合活动,以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协助省与市县协会、本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关系,相互支持与合作。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严格行业管理,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使我省珠宝玉石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五)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科学技术研究,珠宝玉石鉴定评估,做好珠宝玉石改善、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组织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有关的技术、经济、职业管理等专业的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和技术大赛工作,为珠宝玉石首饰业有更大的发展提供不同层次的珠宝玉石首饰专业人才,协助政府参与全省珠宝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七)组织并参加国际间有关珠宝玉石首饰的各种交流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外、境外珠宝玉石首饰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外珠宝首饰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外、境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图书、刊物、通讯等,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业的政策;
(九)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推动全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电子商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使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经政府授权和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本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一)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同行议价,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进行有关面向珠宝玉石首饰业的社会活动。
(十二)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公益事业,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十三)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协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本着自愿原则,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珠宝玉石勘查、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本着自愿原则,从事珠宝玉石勘查、首饰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优惠条件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服务;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9个月内不交纳单位会费经催交两次后仍不交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个人会员会费,每次交纳5年会费,如6个月催交期仍未交者,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于协会形象者,经理事会表决(或通讯形式)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部分副会长、部分理事参加,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协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通过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