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23 | 浏览次数:413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负责管理。协会党组织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  协会财务岗位配备符合国家职业从业规定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编制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登记明细账和总账、纳税申报等;出纳负责资金收付、库存现金盘点、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票据管理、银行账户对账、财务印章保管等。会计与出纳岗位职责必须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五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协会法定代表人进行监交。

第六条  财务管理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办法、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真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

(二)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三)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费用应当与相关收入相配比,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使用中文。

第九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协会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终编制年度决算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协会开立银行账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时备案,并按时年检。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应当严格办理手续,执行钱账分管原则。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小额开支。

购买固定资产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财务人员支付现金,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协会采购物资等,由经办人员填写《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协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出纳应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七条  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按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经办人员应督促款项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贪污挪用公款,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执行,开具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提供服务收入:为会员、企业或政府部门提供有偿服务活动产生的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及时缴纳税费;

(三)政府补助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及其他补助收入;

(四)捐赠收入:接受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各项收入须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第二十条  协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各项支出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总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审批。涉及会长本人领取费用或报销支出的,由秘书长审批。涉及秘书长本人领取费用或报销支出的,由会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与报销程序:

(一)对公支付:经办人填写《用款申请单》,财务人员复核,按分级审批手续审批;

(二)费用报销:经办人填写《报销单》,财务人员复核凭证,按分级审批手续审批。

第二十二条  日常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招待费、宣传费、图书资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必须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报销。

(一)票据须为印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或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付款人须填写“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二)票据应在开具的当年内报销,跨年度票据不予报销;

(三)会议费报销应提供发票、会议通知、费用明细、签到表等;

(四)招待费报销应注明招待事由、对象、规模和标准,事先报秘书长批准;

(五)劳务费、专家费发放标准按照协会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由秘书长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审核,报会长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机器、设备、家具等实物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负责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实物登记、定期盘点清理等工作。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账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置申请,经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后采购。单件价值100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外借、报废须经秘书长批准。固定资产外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第二十八条  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理事会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少变动(调出、变卖、报废、丢失、损坏)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除按购置价格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须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公开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监督。财务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审阅后对外提供。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党组织的监督。协会党组织对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费用支出情况、财产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等。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协会有义务向捐赠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协会票据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增值税发票,由出纳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和清查工作,检查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票据领购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不少于5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四十二条  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票据遗失应立即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保管。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存放有序。已立卷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或涂改。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需查阅或复制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由财务人员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