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23 | 浏览次数:358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劳务费发放管理,明确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保障协会和劳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协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个人的临时性、一次性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审稿费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等。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所需原则:劳务费支出须与协会业务活动直接相关,严禁向无实质工作内容的人员支付劳务费;
(二)标准合规原则:发放标准应参照浙江省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合理确定;
(三)先审后发原则:劳务费发放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发放。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劳务费支付对象为与协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单位人员或个人。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在协会兼职且已领取薪酬的返聘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其他劳务费支付对象,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党组织对劳务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劳务费发放,主要包括:
(一)评审咨询类:项目评审、成果鉴定、方案论证、奖项评审等聘请专家的费用;
(二)培训讲课类:行业培训、专题讲座等聘请讲师授课的费用;
(三)审稿编校类:团体标准、行业报告、会刊等稿件审核编校的费用;
(四)临时聘用类:大型活动、展会等临时性工作中聘用非本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
(五)其他劳务类:经协会批准的其他临时性劳务费用。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省级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讲课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审稿费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由协会参照浙江省相关标准及同类劳务市场行情,结合工作量合理确定。
第九条 上述标准为上限标准,实际发放应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度等因素在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浙江省出台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审批与发放程序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经办人编制劳务费支出申请,说明发放事由、人员、标准、金额及依据;
(二)审核:由协会秘书长审核;
(三)审批权限:劳务费发放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涉及会长本人领取劳务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直接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发放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经审批的劳务费支出申请单;
(二)劳务费发放情况表(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劳务内容、工作时间、应发金额、代扣税款、实发金额、本人签字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培训方案、工作记录等)。
第十二条 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本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发放,不得将多人劳务费汇入一人账户。
第十三条 劳务费发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劳务费发放台账,如实记录每笔劳务费的发放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对劳务费发放进行审核把关,财务人员对发放标准、审批手续等进行复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退回。
第十六条 严禁以下行为:
(一)向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
(二)以虚假劳务事由套取劳务费;
(三)超标准发放劳务费;
(四)将劳务费发放给无关人员;
(五)以劳务费名义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