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23 | 浏览次数:358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劳务费发放管理,明确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保障协会和劳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协会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个人的临时性、一次性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审稿费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等。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所需原则:劳务费支出须与协会业务活动直接相关,严禁向无实质工作内容的人员支付劳务费;

(二)标准合规原则:发放标准应参照浙江省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合理确定;

(三)先审后发原则:劳务费发放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发放。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劳务费支付对象为与协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单位人员或个人。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在协会兼职且已领取薪酬的返聘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其他劳务费支付对象,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党组织对劳务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劳务费发放,主要包括:

(一)评审咨询类:项目评审、成果鉴定、方案论证、奖项评审等聘请专家的费用;

(二)培训讲课类:行业培训、专题讲座等聘请讲师授课的费用;

(三)审稿编校类:团体标准、行业报告、会刊等稿件审核编校的费用;

(四)临时聘用类:大型活动、展会等临时性工作中聘用非本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

(五)其他劳务类:经协会批准的其他临时性劳务费用。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省级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讲课费标准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审稿费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由协会参照浙江省相关标准及同类劳务市场行情,结合工作量合理确定。

第九条  上述标准为上限标准,实际发放应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度等因素在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浙江省出台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审批与发放程序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经办人编制劳务费支出申请,说明发放事由、人员、标准、金额及依据;

(二)审核:由协会秘书长审核;

(三)审批权限:劳务费发放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涉及会长本人领取劳务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直接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发放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经审批的劳务费支出申请单;

(二)劳务费发放情况表(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劳务内容、工作时间、应发金额、代扣税款、实发金额、本人签字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培训方案、工作记录等)。

第十二条  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本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发放,不得将多人劳务费汇入一人账户。

第十三条  劳务费发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劳务费发放台账,如实记录每笔劳务费的发放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对劳务费发放进行审核把关,财务人员对发放标准、审批手续等进行复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退回。

第十六条  严禁以下行为:

(一)向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

(二)以虚假劳务事由套取劳务费;

(三)超标准发放劳务费;

(四)将劳务费发放给无关人员;

(五)以劳务费名义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