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23 | 浏览次数:306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发布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廉政建设,防范廉政风险,规范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公信力,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在协会党组织的领导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理事会成员、各分支(代表)机构成员以及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评审、检查、评比、培训等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协会会员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加强自身廉政建设。
第三条 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协会各项活动、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透明,择优选择供货方与制作方。
第五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标准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六条 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
第七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
第八条 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上交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九条 认真接受监督,自觉地同不廉洁的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协会党组织审议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