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专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7-23 | 浏览次数:541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智库专家管理规定
(发布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汇聚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智力资源,提升协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能力,推动行业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特建立“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智库”(以下简称“协会智库”),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智库是协会设立的内部专家资源库,是协会秘书处开展行业服务工作的智力支撑,不属于协会的分支机构。智库不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发展会员,不收取会费,其所有活动均在协会统一领导和授权下进行。智库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协会智库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会党组织应加强对智库工作的指导,确保智库的各项活动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第四条 协会智库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二)参与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讨,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行业重大技术交流活动、省内外学术会议及行业论坛;
(四)接受协会委托,承担技术咨询、项目专家论证、科技成果评价、团体标准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参与编辑行业规范、标准和其他技术出版物;
(六)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智库专家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五条 协会智库专家(以下简称“智库专家”)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拥有十年及以上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涵盖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冶炼加工、研发设计、加工制造、检测鉴定、销售流通、市场服务、科研教学等)工作经验,业绩较为突出,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身体健康,愿意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咨询活动。
第六条 智库可广泛吸纳各类专业人才,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人员。
第七条 专业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
(一)曾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行业重点项目,或是学科带头人,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过市级以上奖项;
(二)参与编制过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对行业有突出贡献;
(三)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符合条件者,可通过专家推荐、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与综合评估;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正式聘为“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智库专家”,并颁发电子/纸质聘书。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智库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智库专家的联络、协调与评价工作。
第十条 智库专家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珠宝设计、检测鉴定、标准质量、市场品牌、服务管理、科研教学等细分领域的代表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
第十一条 智库专家聘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后,经秘书处评估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续聘。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70周岁的资深专家,在充分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可酌情邀请其参加适宜的技术咨询、学术指导等活动,继续发挥其专业经验优势。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智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智库的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等活动;
(三)参与有偿服务时,按规定程序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后,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相关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四)以协会智库专家名义发表行业观点或参加活动(需提前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五)自愿退出智库。
第十四条 智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本管理规定,维护协会和智库的声誉;
(二)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交办的任务;
(三)对外开展活动时,应使用规范称谓,不得擅自代表协会签订协议或做出承诺;
(四)不得以智库专家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或办理财务资金业务;
(五)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智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协会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