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10-25 | 浏览次数:8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科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激发行业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协会章程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科技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服务会员、公开公正、合规有序”的原则,立足省级行业协会定位,聚焦珠宝玉石首饰行业采掘、生产、研发、经营、检测等环节的科技需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协会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团体标准培育与管理、科学技术奖的组织与推荐、科技人才与专家资源的联络服务、科技政策宣贯与信息交流,以及承接政府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科技类事项。

第四条 协会科技工作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和把关作用,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先经协会党组织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再依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为科技工作的日常执行机构。科技工作实行“秘书处统筹+专家支撑+会员参与”的运行模式,不单独设立常设科技管理部门。

第六条 秘书处科技工作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经协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报理事会审议实施;

(二)受理科技成果评价申请,组织专家开展评价(鉴定)工作,重要评价事项按第四条规定提请党组织研究把关;

(三)组织团体标准的提案征集、立项初审、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发布,重要标准的立项和发布按第四条规定提请党组织研究;

(四)组织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公示和授奖,按第四条规定提请党组织研究把关;

(五)建设并维护协会智库专家,联络服务行业科技工作者,重要专家推荐和人才举荐事项按第四条规定提请党组织研究;

(六)负责科技工作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七)其他科技类日常事务。

第七条 协会依托智库专家开展技术评审、标准审查和成果评价工作。智库由珠宝玉石鉴定检测、材料工艺、矿山地质、设计研发、标准化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审或评价活动从智库中随机抽取或按专业匹配选取专家。专家依法依规独立作出技术判断。

第八条 涉及经费收支的科技项目,纳入协会统一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工作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合规的社会捐赠或赞助,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来源。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审、评价费用。

第三章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

第九条 协会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是指协会接受会员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组织专家对珠宝玉石首饰领域的技术成果、产品成果、工艺创新成果等进行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综合评议,形成专家评价意见。评价结论供委托单位用于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市场推广等参考,不替代行政部门的法定检测、认证或审批结论。

第十条 申请协会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成果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争议;

(二)已完成主要研发或试制任务,具备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检测数据;

(三)涉及环保、安全等事项的,符合相关规定;

(四)自愿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流程运行:

(一)申请受理。委托单位提交评价申请表及技术材料,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二)专家选取。秘书处根据成果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选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评价组(单数),推选1名组长。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1人,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评价专家;

(三)评价方式。根据成果复杂程度和委托方意愿,可采用通讯评议或现场会议方式。通讯评议由专家独立出具书面意见,秘书处汇总形成评价结论;现场会议由专家组听取汇报、质询后当场形成评价意见;

(四)出具意见。秘书处依据专家组意见制作评价意见书,经专家组确认后加盖协会印章,交付委托单位。评价意见书原则上不超过2页,聚焦技术水平和创新点的客观描述。

第十二条 评价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秘书处及参与专家负有保密义务。评价材料由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章 团体标准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相关要求,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原则,供会员单位和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重要事项按第四条规定提请党组织研究把关。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秘书处可根据行业实际对程序进行合理简化,但技术审查和公开征求意见环节不得省略。重要团体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和发布, 按第四条规定提请党组织研究。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提案由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向秘书处提出。秘书处对提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与现行标准的关系进行初审,重要提案经协会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协会负责人审定立项。起草工作由提案单位牵头组建起草组,秘书处做好协调和进度跟踪。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由秘书处从智库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审查组进行。审查通过的标准,按第四条规定提请党组织研究后,经协会批准后编号发布,并按规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以服务行业实际需求为导向,优先支持珠宝玉石鉴定检测方法、生产经营服务规范、产品质量分级、工艺技术规程等方向的标准研制。鼓励将具有浙江产业特色的技术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

第五章 科学技术奖与表彰合规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批程序。协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经协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章程规定设立,并按规定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或报告手续。

第十九条 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限于珠宝玉石首饰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标准研制和检验检测方法创新等科技类成果。奖励对象为在相关科技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颁发证书,不设高额奖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正确奖励导向。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党组织研究—审定授奖”的程序。评审专家从智库中产生,申报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当届评审专家。拟授奖名单在协会网站或公众号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异议投诉。秘书处负责异议受理,提交评审组复核后,报协会党组织研究,再报协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开展科学技术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将获奖与会员等级、会费缴纳、购买服务等挂钩。评审工作经费从协会自有资金或合规来源中列支,单独记账。经费使用按协会财务制度和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科学技术奖外,协会如拟开展其他以行业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拟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事先经协会党组织研究讨论,并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此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优”“推介”等名义变相开展须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

第二十三条 以产品、学术成果、服务体系为对象的评价活动,如属于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或技术考核性质的,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其与评比表彰活动的界限,避免混淆适用。活动方案应经协会党组织研究把关。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及协会根据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的技术性评价(如成果评价、标准审查),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审批范围,但应保持程序透明、标准公开。

第六章 科技人才与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结合日常联络工作,逐步建立行业科技工作者信息台账,记录会员单位中从事研发、检测、工艺、标准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为专家推荐、人才举荐和科技服务提供基础支撑。台账维护不额外增加专项统计负担,与会员联络、活动签到等工作合并进行。重要人才举荐事项按第四条规定提请党组织研究把关。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发挥渠道作用,及时向会员单位传递科技政策、项目申报、标准动态、行业技术信息,组织小规模、专题化的技术交流或培训活动。活动频次和规模与秘书处实际承载力相匹配,以线上或与协会其他会议合并举行为主要形式。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上级行业组织推荐会员单位的优秀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和标准项目。推荐行为应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开标准,不得以推荐为名收取费用。

第七章 档案、监督与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技工作形成下列材料,由秘书处按年度整理归档:年度科技工作计划与总结、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成果评价申请及意见书、团体标准全套过程文件、科学技术奖申报与评审记录、专家选取及评审意见、公示与异议处理记录、经费收支凭证等。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科学技术奖相关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科技工作中涉及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的,相关人员在评审、审查、推荐等环节应主动申明并回避。秘书处科技事项的经办与复核不得由同一人独立完成;涉及经费支出的,按协会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科技工作接受主要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党组织的监督。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如实反映科技工作开展情况,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如适用)按要求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科技工作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和浙江省对评比达标表彰、科学技术奖励、团体标准管理等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启动本办法的修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