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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大牌首饰两年获利2000万!三被告均获刑

发布时间:2022-04-30 | 浏览次数:609

26日,黑龙江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黑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和10件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销售假冒“Cartier(卡地亚)”等品牌首饰一案。

  卖假冒“卡地亚”、“迪奥”等名牌首饰,两年获利近2000万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Cartier(卡地亚)”“VCA(梵克雅宝)”“Dior(迪奥)”等多个品牌注册商标的戒指、手镯、项链等饰品,并通过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包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在内的全国各地进行销售。被告人吴某冬负责协助吴某管理公司、购进原材料及产品销售等工作。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入职该公司,每月工资10,000元,负责发货、记账及售后等工作。

  经司法审计,吴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929万余元。

  吴某冬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9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700万余元。2020年11月12日,侦查机关扣押尚未销售的各类品牌饰品共计466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0万余元。陈某某在该公司工作共25个月,获利25万元。

  三被告获刑五年十个月至三年,合计处罚2100余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冬、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吴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吴某、吴某冬系主犯,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万元;吴某冬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陈某某违法所得2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将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罚没。

  据省法院介绍,本案各被告人共同生产假冒多个世界名牌珠宝饰品并销售牟利,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本案在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的同时,单案判处罚金合计2100余万元,并通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没涉案物品等方式,有效地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充分体现出对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