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23 | 浏览次数:10
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质量提升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产品质量,在协会党组织的领导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党组织指导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协会会员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协会组织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会员单位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会员单位,配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质检机构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质量调查。
第四条 质量检查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有关会员单位与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会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但检查人员如与有关会员单位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有关会员单位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单位遵循国家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会员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情况,会员单位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非特殊情况下,质量检查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会员单位,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会员单位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七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有关会员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检查工作后应编写报告,并征求会员单位的意见;会员单位对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申述意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向有关会员单位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向有关会员单位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来年复查;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会员单位,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媒体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进行公示、向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等惩戒。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需经协会党组织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